内蒙古蒙东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赤峰信易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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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14 14:50:43.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 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要求,全面统筹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融资便利水平,着力整合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解决经营主体多头注册,金融机构多头对接问题, 优化信用信息共享成效,深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合 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聚焦办好两件大事,着力实现自治区闯新路、进中游的奋斗目标,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统筹 力度,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为实施好自治区诚信建设工程,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功能,将通过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统一归集的各类信用信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向各地、各部门共享。依托自治区信用平台,持续优化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节点(以下简称自治区节点)信息共享功能,为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数据应用保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成自治区层面平台整合。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和时限,以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为主平台, 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个体蒙信 贷”平台、“蒙享+”信用应用服务平台的关停和功能整合工作。完成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银税互动”平台的自治区节点退出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梳理整合平台功能需求,政数局研究制定具体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技术方案,各相关单位按照整合技术方案,有序推进资产划转、数据移交、人员安置、 信息剥离等工作,确保整合期间平台服务功能不受影响。整合后的平台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并由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联通各盟市融 资信用服务平台,通过自治区节点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使其切实成为自治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统一出口。(  自治区政数局、发展改革委、党委金融办、工信 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平台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整合平台的数据质量指导。对于退出自治区节点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自治区信用平台将不再向其共享信用信息,杜绝非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使用信用信息开展融资业务。( 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按 职责分工负责)
(四)盟市平台整合要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以现有接入自治区节点的盟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整合主平台,实现对辖区内其他平台的关停并转,并将整合后的平台接入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其他未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盟市使用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开通的地方站点开展信用融资业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 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根据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要求,编制《内蒙古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破除数据壁垒,做好需要地方归集数据的归集共享工作。进一步发挥自治区信用平台和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应用作用,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数局、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 政府,内蒙古电力(集团)、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依托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力度,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使用效率。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统一数据归集标准,及时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次不够、接口调用容量不足、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定期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及成效机制,对于信用信息使用质效落后的部门予以通报。(自治区政数局、发展改 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信息查询服务。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制 度,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内蒙古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支持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与金 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数据不出域” 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 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政数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九)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鼓励自治区融资服务平 台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动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牧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农牧厅、国资委、工商联、证监局、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展提升平台服务功能。加快补齐融资服务短板, 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风险分担资金。建立健全 “政策找人”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推动“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等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高效处置金融纠纷。用足用好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政策,推动建立自治区、盟市、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层次风险缓释资金和风险分担机制,合理简化融资担保相关手续,不断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推动自治区征信平台、征信机构做好金融机构与经营主体线上线下多渠道融资服务,利用信用信息实现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的精准画像,提升放款质效。( 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党委金融办、 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信用融资规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入驻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发挥平台信息共享效能,合理简化融资担保相关手续。鼓励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党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根据国家制定的信用信息平台的授权运营条件和标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向包括征信机构在内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稳步开放数据,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提升信用融资供需匹配效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数局、高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 一 )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金融办牵 头建立自治区融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工作推进机制,督促各地、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按季度反馈工作进展和成效。
(二)增强安全保障。一是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平台对接、机构入驻、信息归集、信息共享、数据安全 等管理规范,有效保障物理归集信息安全。二是保障信用信息使用过程安全。坚持数据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共享、使用、 传输、存储的安全性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 切实保障数据安全。三是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
(三)加强政策支持。引导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水平。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支持信用融资的激励政策,对通过自治区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现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激励。
(四)深化宣传推广。加大对推进“信易贷”典型案例、相关政策、创新做法和突出成效的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良好舆论环境,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供给的知晓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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